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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章程

發布日期:2014-07-03  閱讀量:

通過時間
(2004年6月10日全國組委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是由共青團中央、中國科協、教育部、全國學聯主辦的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活動中一項具有導向性、示範性和群衆性的競賽活動,每兩年舉辦一屆。
第二條競賽的宗旨:崇尚科學、追求真知、勤奮學習、銳意創新、迎接挑戰。
第三條競賽的目的:引導和激勵高校學生實事求是、刻苦鑽研、勇于創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質,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并在此基礎上促進高校學生課外學術科技活動的蓬勃開展,發現和培養一批在學術科技上有作為、有潛力的優秀人才。
第四條競賽的基本方式: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申報自然科學類學術論文、哲學社會科學類社會調查報告和學術論文、科技發明制作三類作品參賽;聘請專家評定出具有較高學術理論水平、實際應用價值和創新意義的優秀作品,給予獎勵;組織學術交流和科技成果的展覽、轉讓活動。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競賽設立領導小組,由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組成,負責指導競賽活動,并對全國組織委員會和全國評審委員會提交的問題進行協調和裁決。
第六條競賽設立全國組織委員會,由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和聯合發起單位(含高校、新聞單位、相關企業)的有關負責人組成。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分别委派有關負責同志作為組委會成員,各聯合發起單位推薦一名主管領導作為組委會成員。全國組織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幹名。
第七條全國組織委員會的職責如下:
1.審議、修改競賽的章程和評審規則;
2.籌集競賽組織、評審、獎勵所需的經費;
3.投票表決競賽承辦高校;
4.議決其它應由組委會議決的事項。
第八條全國組織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負責按照全國組委會通過的章程組織競賽活動并向全國組委會報告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由承辦單位有關領導擔任;設副秘書長若幹名。
第九條競賽設立全國評審委員會,由主辦單位聘請的相關學科具有高級職稱的非高校專家組成。全國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常務副主任二名,評審委員若幹名。
全國評審委員會經主辦單位批準成立,有權在本章程和評審規則所規定的原則下,獨立開展評審工作。
第十條全國評審委員會職責如下:
1.在本章程和評審規則基礎上制定評審實施細則;
2.審看參賽作品及其演示,對作者進行問辯;
3.确定參賽作品獲獎等次。
第十一條競賽設立作品資格評判委員會,在全國組委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召開時成立,由全國評審委員會常務副主任1名、評審委員3名(根據被評判作品學科分布選定)、主辦單位各1名代表、全國組織委員會高校委員中抽簽産生的10名代表組成。資格評判委員會主任由全國評審委員會常務副主任擔任。資格評判委員會會議由資格評判委員會主任負責召集。
第十二條作品資格評判委員會職責如下:
1.授權全國組委會秘書處在預審開始至終審決賽結束前接受參賽學校和學生、評委、社會各界人士對參賽作品資格的質疑投訴;
2.在終審決賽結束前,如出現被質疑投訴作品,資格評判委員會應召開會議,對被質疑投訴的參賽作品的作者及所屬學校進行質詢;
3.投票表決被質疑投訴作品是否具備參賽資格。
第十三條全國組委會秘書處對質疑投訴者的姓名、單位予以保密。質疑投訴者需提供相關證據或明确的線索。資格評判委員會開會時,到會委員超過2/3方可進行表決;表決時實行回避制度;若參加表決委員中有2/3以上認為該作品不具備參賽資格,則評委會對該作品不予評審,其參賽得分随之取消。全國組委會秘書處不受理匿名質疑投訴。
終審決賽結束後,對作品的質疑投訴繼續按本章程第三十三條執行。
第十四條主辦單位根據團體總分優先原則,确定上屆競賽總分前70名的學校為聯合發起高校,并可根據終審決賽規模、地區平衡、學校類别及代表性、承辦地區等因素作部分調整。
第十五條各省(區、市)、各高校應舉辦與全國競賽接軌的屆次化的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各省(區、市)團委、科協、教育部門、學聯聯合設立省級組織協調委員會和評審委員會,負責本省(區、市)競賽的組織協調、參賽作品資格審查和作品初評等有關工作。
第三章參賽資格與作品申報
第十六條凡在舉辦競賽終審決賽的當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冊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類高等院校在校中國籍專科生、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職研究生)都可申報作品參賽。
第十七條申報參賽的作品必須是距競賽終審決賽當年7月1日前兩年内完成的學生課外學術科技或社會實踐活動成果,可分為個人作品和集體作品。申報個人作品的,申報者必須承擔申報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鑒定證書、專利證書及發表的有關作品上的署名均應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須是學生且不得超過兩人;凡作者超過三人的項目或者不超過三人,但無法區分第一作者的項目,均須申報集體作品。集體作品的作者必須均為學生。凡有合作者的個人作品或集體作品,均按學曆最高的作者劃分至本專科生、碩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類進行評審。
畢業設計和課程設計(論文)、學年論文和學位論文、國際競賽中獲獎的作品、獲國家級獎勵成果(含本競賽主辦單位參與舉辦的其它全國性競賽的獲獎作品)等均不在申報範圍之列。
第十八條申報參賽的作品分為自然科學類學術論文、哲學社會科學類社會調查報告和學術論文、科技發明制作三大類。自然科學類學術論文作者限本專科生。哲學社會科學類社會調查報告和學術論文限定在哲學、經濟、社會、法律、教育、管理六個學科内。科技發明制作類分為a、b兩類:a類指科技含量較高、制作投入較大的作品;b類指投入較少,且為生産技術或社會生活帶來便利的小發明、小制作等。
第十九條參賽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時,必須由申報者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否則不予評審。
動植物新品種的發現或培育,須有省級以上農科部門或科研院所開具證明;
對國家保護動植物的研究,須有省級以上林業部門開具證明,證明該項研究的過程中未産生對所研究的動植物繁衍、生長不利的影響;
新藥物的研究,須有衛生行政部門授權機構的鑒定證明;
醫療衛生研究須通過專家鑒定,并最好附有在公開發行的專業性雜志上發表過的文章;
涉及燃氣用具等與人民生命财産安全有關用具的研究,須有國家相應行政部門授權機構的認定證明。
第二十條參賽作品必須由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指導教師(或教研組)推薦,經本校學籍管理、教務、科研管理部門審核确認。
第二十一條每個學校選送參加競賽的作品總數不得超過6件,每人限報一件,作品中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過作品總數的1/2,其中博士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過l件。參賽作品須經過本省(區、市)組織協調委員會進行資格及形式審查和本省(區、市)評審委員會初步評定,方可上報全國組委會辦公室。各省(區、市)選送全國競賽的作品數額由主辦單位統一确定。每所發起學校可直接報送3件作品(含在6件作品之中)參加全國競賽。
第四章展覽、交流、轉讓
第二十二條全國評審委員會推薦通過預審的一定比例的自然科學類學術論文、哲學社會科學類社會調查報告和學術論文及全部科技發明制作類作品參加展覽。科技發明制作類作品須有實物或模型參展。
第二十三條全國組委會将在競賽的終審決賽階段組織多種形式的學術交流和工作交流活動,并适時舉辦單項展示賽或邀請賽等豐富“挑戰杯”競賽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全國組織委員會在終審決賽期間,舉辦成果轉讓活動;成果是否轉讓不作為作品評審獲獎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全國組織委員會擁有組織轉讓獲獎作品的優先權。成果産權及利益分配由學校和作者協商确定。
全國組織委員會可以結集出版競賽獲獎的作品及評委評語。
第五章獎勵
第二十六條全國評審委員會對各省級組織協調委員會和發起高校報送的參賽作品進行預審,評出80%左右的參賽作品進入終審決賽。參賽的自然科學類學術論文、哲學社會科學類社會調查報告和學術論文、科技發明制作三類作品各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各等次獎分别約占進入終審決賽各類作品總數的3%、8%、24%和65%。本專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三個學曆層次作者的作品獲獎數與其進入終審決賽作品數成正比例。科技發明制作類中a類和b類作品分别按上述比例設獎。
第二十七條參加全國終審決賽的作品,确認資格有效的,由全國組織委員會向作者頒發證書,并視情況頒發相應的獎金。參加各省(區、市)預賽的作品,确認資格有效而又未進入全國競賽的,由各省(區、市)組織協調委員會向作者頒發證書。
第二十八條競賽以學校為單位計算參賽得分,團體總分按名次排列,按位次公布。最高榮譽“挑戰杯”為流動杯,授予團體總分第一名的學校;設“優勝杯”若幹,分别授予團體總分第二至第二十一名的學校。累計三次捧得“挑戰杯”的學校,可永久保存複制的“挑戰杯”一座。
第二十九條各等次獎計分方法如下:特等獎作品每件計100分,一等獎作品每件計70分,二等獎作品每件計40分,三等獎作品每件計20分,上報至全國組委會但未通過預審的作品每件計10分。如遇總積分相等,則以獲特等獎的個數決定同一名次内的排序,以此類推至三等獎。
第三十條競賽設10個左右省級優秀組織獎和進入終審決賽高校數30%左右的高校優秀組織獎,獎勵在競賽組織工作中表現突出的省份和高校。省級優秀組織獎由主辦單位根據《優秀組織獎評選辦法》評定,報全國組織委員會确認。高校優秀組織獎由各省(區、市)組織協調委員會參照《優秀組織獎評選辦法》提名,主辦單位确定後報全國組織委員會确認。
第三十一條在符合競賽宗旨、具有良好導向作用的前提下,可聯合社會有關方面設立、評選專項獎。專項獎不計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競賽聯合發起高校應向全國組織委員會交納規定數額的發起組織費。參加全國終審決賽的作品,作者所在學校應向全國組織委員會交納規定數額的參賽費。發起組織費、參賽費主要用于競賽的組織、評審、獎勵所需經費的補充。
第三十三條競賽結束後,對獲獎作品保留一個月的質疑投訴期。若收到投訴,競賽領導小組将委托主辦單位有關部門進行調查。經調查,如确認該作品資格不符者,取消該作品獲得的獎勵,重新計算作者所在學校團體總分及名次,取消該校、該省所獲的優秀組織獎,通報全國組織委員會成員單位;并視情節輕重,分别給予所在學校取消下屆聯合發起單位資格或參賽資格的處罰。
競賽組委會保護投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承辦競賽的高校應按當屆組委會通過的申辦辦法,申請承辦下一屆競賽活動;獲得曆屆“挑戰杯”和“優勝杯”的學校具有承辦下屆競賽的優先權;當屆組委會通過一定的民主程序産生下屆承辦單位。
第三十五條競賽承辦單位有權以全國組織委員會名義尋求贊助。最高榮譽“挑戰杯”不得用于尋求贊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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